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有记者提问,印度媒体报道说,印度在23日要试射该国国产的“烈火-V”洲际弹道导弹。这个导弹的射程大概是在5000公里,将诸多中国内陆城市纳入攻击范围,要建立起可信的核威慑力量,请问发言人对此有何回应?
赵立坚表示,维护南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符合各方共同利益。中方希望各方为此作出建设性努力。对于印度能否发展可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安理会第1172号决议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附:第1172(1998)号决议
(1998年6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289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安理会主席1998年5月14日的声明(S/PRST/1998/12)和1998年5月29日的声明(S/PRST/1998/17),
重申安理会主席1992年1月31日的声明(S/23500),其中除其他以外指出,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关切印度和巴基斯坦先后进行的核试验对旨在加强全球不扩散核武器制度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并严重关切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受到危害,
对南亚核军备竞赛的危险深表关切,并决心防止这种军备竞赛,
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全球迈向不扩散核武器和核裁军努力的关键重要性,
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和该次会议的圆满成果,
肯定需要继续坚决迈向全面实现和有效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所有规定,并欢迎五个核武器国家决心履行其按照该条约第六条的规定所作有关核裁军的承诺,
注意到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1. 谴责印度在1998年5月11日和13日和巴基斯坦在1998年5月28日和30日进行的核试验;
2. 核可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外交部长于1998年6月4日在日内瓦的会议上发表的联合公报(S/1998/473);
3. 要求印度和巴基斯坦不再进行核试验,在这方面并呼吁所有国家按照《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规定不进行任何核试爆或其他任何核爆;
4. 促请印度和巴基斯坦作出最大限度的克制,并防止威胁性的军事调动、越界侵犯行为、或其他挑衅行为,以便防止局势恶化;
5. 促请印度和巴基斯坦恢复有关一切未决问题的对话,特别是有关和平与安全方面所有问题的对话,以便去除两国之间的紧张,并鼓励两国针对造成这种紧张关系的根本原因,包括克什米尔问题,寻求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6. 欢迎秘书长为鼓励印度和巴基斯坦进行对话而作的努力;
7. 呼吁印度和巴基斯坦立即停止其核武器发展方案、不研制武器或部署核武器、停止发展可以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和停止进一步生产核武器裂变材料、申明其不出口可能有助于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可以运载这些武器的导弹的装备、材料和技术的政策,并在这方面作出适当的承诺;
8. 鼓励所有国家防止出口可能以任何方式有助于印度或巴基斯坦的核武器或可以运载这类武器的弹道导弹的发展方案的装备、材料或技术,并欢迎在这方面已采取和申明的国家政策;
9. 严重关切印度和巴基斯坦进行的核试验对南亚及其他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10.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全面承诺及其关键重要性,认为这些条约是不扩散核武器国际制度的基石,是实行核裁军的根本基础;
11. 表示深信不扩散核武器国际制度应予保持和巩固,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印度或巴基斯坦不能具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12. 确认印度和巴基斯坦进行的试验对于不扩散核武器与核裁军的全球努力构成严重威胁;
13. 促请印度和巴基斯坦以及还没有成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缔约国的其他国家立即无条件地加入成为这两项条约的缔约国;
14. 促请印度和巴基斯坦本着积极的精神并根据议定的任务参加日内瓦裁军会议上就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裂变材料或其他核爆装置的条约进行的谈判,以期早日达成协议;
15. 请秘书长紧急向安理会报告印度和巴基斯坦就执行本决议所采取的步骤;
16. 表示愿意进一步考虑如何最好地确保本决议得到执行;
1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